曹某华诉吴某军、袁某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张达举律师作为吴某军、袁某英的委托代理人应诉,
代理人经认真分析案件法律关系,为委托人收集大量的证据材料,并出庭参加开庭审理。
经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张达举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驳回曹某华的诉讼请求。
曹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张达举律师为委托人吴某军、袁某英争取了60余万元的拆迁利益。(案号:2014黔七民初字第010号判决)